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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试验区民宿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编辑日期:2022-09-02 11:43:57     来源:本网    阅读次数:- [ 关 闭 ]

海陵试验区民宿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docx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民宿产业扶持力度,激活民宿市场,推动民宿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 号)和《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令第 260 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所称民宿,指符合《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定义,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登记有“民宿服务”,并且已在区旅游主管部门办理民宿登记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扶持措施

(一)提供政策支持

1.支持民宿入库管理。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区旅游主管部门开展民宿登记工作,建立民宿管理库,掌握民宿的基本信息,对纳入民宿管理库的民宿实行规范管理并提供政策支持。

2.采取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模式开发民宿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帮助民宿经营主体解决开办难题,为民宿加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3.鼓励在旅游开发中植入民宿业态,并鼓励引进省内外精品民宿品牌团队托管运营。

4.鼓励民宿投资。民宿经营者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予以审批“绿色通道”,并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其所需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关事宜。

5.优化用地保障。保障民宿特色村、高端民宿综合体、聚集区等项目建设用地与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一并统筹。统筹市、区拆旧复垦土地指标用于民宿建设,优先保障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民宿项目用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依法流转农村集体土地开展民宿经营,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乡村民宿项目建设用地,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允许经依法批准后利用闲置厂房、仓库、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建设乡村民宿项目。

6.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金融产品,加大对民宿特色村、民宿综合体创建项目、乡村民宿旅游合作社的信贷支持,适度放宽贷款门槛,延长还款年限,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在民宿示范村、点布设移动支付等电子化结算方式。加强金融机构和民宿创建主体对接,有效开展银企对接活动。

7.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民宿产业发展。

8.强化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支持。要放宽准入条件和审批门槛,支持符合安全、消防等基本要求的民宿顺利开办,切实消除民宿发展的各类限制条件,激发民宿业发展活力。治安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指导民宿企业安装旅客住宿实名登记系统及相关技防设施,并对已安装实名住宿信息采集系统的民宿企业从业人员开展应用培训工作。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消防部门应当简化民宿企业申请消防许可的办理手续和审批流程,由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已有相关资质的民宿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由消防部门派员协助。

9.实行贷款贴息支持。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对纳入民宿管理库管理的民宿经营者投资建设和运营民宿进行贷款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申报前一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利率低于LPR的,贴息率不超过实际利率。单个民宿项目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民宿项目贴息年限最高5年。同一民宿项目在还款付息期间获得的中央、地市等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总和不超过申报单位已偿还的用于该民宿项目的贷款利息总额。

10.注重人才支撑。

(1)鼓励区内外人才投身民宿发展事业,对外地来海陵岛投资或从事特色精品民宿项目经营管理且具有高学历的管理层人才,按照相关人才政策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2)将民宿从业人员的客房管理、烹饪技艺、旅游服务、接待礼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等方面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3)建立民宿产业专家顾问团,提供定期指导和咨询服务,对区外聘请专家教授给予交通、通讯、食宿、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补贴。

11.鼓励大学生创业开办民宿。对自主创办民宿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可向区人社部门或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 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

(二)提供扶持资金支持

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1.成功评定为国家、省、市五星级(或同等标准)民宿并纳入限额以上住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25万元,评定为国家、省、市四星级(或同等标准)乡村民宿奖励40万元、25万元、15万元,评定为国家、省、市三星级(或同等标准)乡村民宿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级别晋升的按照相应奖励标准增加差额部分奖金)。

2.加强市场宣传。鼓励成立民宿旅游服务公司,发展抱团经营模式,以公司为龙头,联合农业基地、民宿、旅游公司抱团经营,结合乡村连片开发,对农产品差别化种植、民宿连锁化运营、旅游特色化开发进行规划,打造农业生产基地到旅游消费一体化的特色景观带。将重点民宿村和民宿综合体纳入精品旅游线路,鼓励旅行社组团来我区住特色民宿、游秀美乡村,稳定民宿客源。推进“互联网+民宿”拓展营销渠道,鼓励民宿经营者通过手机 APP 以及知名电商平台承接客源,支持民宿经营者通过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宣传推介。对组建20家(含)以上民宿自主网络营销平台,民宿电商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民宿经营者在知名的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电商零售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3.鼓励民宿转为限额以上管理企业。对首次列入限额以上管理的民宿企业除已有的奖励之外另外给予5万元的奖励;民宿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再给予奖励5万元、8万元。

三、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民宿发展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1.发布项目申报公告。区旅游主管部门发布关于民宿发展奖补资金项目的申报公告。

2.民宿经营者提出申报。民宿经营者向区旅游主管部门递交扶持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两份。

3.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区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在政务网站公示后,报经区管委同意。

4.告知。区旅游主管部门将核定结果通知民宿经营者。

5.发放资金。区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结果向向财政部门申请奖补资金,发放给民宿经营者。从民宿经营者提出申报到核定结果告知,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

(二)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前,每年度奖励一次。一个项目的同一个内容在本区范围按“就高原则”发放奖补资金。民宿经营者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以下佐证材料:《海陵试验区民宿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评定考核正式文件、项目合作合同和有效发票、相关项目税务凭证。

四、监督管理

(一)区旅游主管部门要抓好对申报项目的调查摸底,指导项目申报民宿经营者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同时做好项目审核工作,确保申报质量。

(二)区旅游主管部门要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三)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取消该民宿经营者获得旅游奖补资金的资格,由区旅游外事侨务局收回已支出的补助资金并缴入区财政局国库专户: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2.拒绝接受区旅游主管部门核查的;

3.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扶持资金的;

4.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五、其他

(一)本办法涉及到的营业额以纳税申报数为准,需提供纳税申报资料。

(二)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海陵试验区民宿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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