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海陵试验区拥有优质的旅游资源、厚重的人文底蕴,发展旅游民宿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文化优势和区位优势。但当前我区旅游民宿尚处于起步阶段,经营民宿主体规模还较小,为进一步加快海陵试验区民宿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 号)《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令第260号)等文件,结合海陵试验区民宿发展实际情况,我区制定针对民宿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优化民宿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区民宿产业品牌化、规模化、集聚化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 号)
(二)《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令第 260 号)
三、主要内容
《海陵试验区民宿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明确了扶持的对象,即符合《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定义,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登记有“民宿服务”,并且已在区旅游主管部门办理民宿登记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星级民宿评定:对成功评定为三、四、五星级(或同等标准)民宿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不等
市场宣传:对组建20家(含)以上民宿自主网络营销平台,民宿电商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民宿经营者在知名的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电商零售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限上管理民宿企业经营达标:对首次列入限额以上管理的民宿企业除已有的奖励之外另外给予5万元的奖励;民宿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再给予奖励5万元、8万元。
四、资金申报程序
(一)发布项目申报公告。区旅游主管部门发布关于民宿发展奖补资金项目的申报公告。
(二)民宿经营者提出申报。民宿经营者向区旅游主管部门递交扶持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两份。
(三)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区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在政务网站公示后,报经区管委同意。
(四)告知。区旅游主管部门将核定结果通知民宿经营者。
(五)发放资金。区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结果向向财政部门申请奖补资金,发放给民宿经营者。从民宿经营者提出申报到核定结果告知,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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