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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编辑日期:2017-11-14 00:00:00     来源:本站    阅读次数:- [ 关 闭 ]

    2017年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1月至11月)

序号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案情简介 处罚情况 作出处罚决定时间
1 海角渔家饭店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16年10月8日,阳江市疾控中心检验报告单(编号:2016-HL-0156、编号:2016-HL-0157、编号:2016-HL-0158)显示在受检单位阳江市闸坡镇海角渔家饭店抽样的样品中均检出副溶血性弧菌,其中关于红鱼的抽样检验报告单(编号:2016-HL-0158)种氯霉素一项显示实测值65.8μ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现场抽检情况拍照、制作询问笔录,经查,该店存在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2017年2月21日
2 杨执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6年12月15日,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陪同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工作人员在阳江市闸坡镇农贸市场杨执妹经营的摊档依法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抽取该摊档内1.5kg花螺,抽样基数10kg,抽样单编号为:2016-HL-0359,送往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进行检验。该样品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16-HL-0359号)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出具,检验结果发现该样品中氯霉素的实测值为271.4mg/kg,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现场抽检情况拍照、制作询问笔录,经查,该店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元整;
2.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
2017年3月27日
3 阳江市闸坡镇海邻居百货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2017年7月5日,海陵区食品药品监执法人员对阳江市闸坡镇海邻居百货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超市内货架上的舒雪?洋甘菊舒缓醒肤面膜已超过使用期限(生产批号:MY20140103002,期限使用日期2017/01/01),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面膜进行查封扣押,拍照,制作询问笔录。证实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面膜3张;2、罚款人民币216元。 2017年7月17日
4 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小春饮食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餐饮服务案 2017年8月7日区食药监执法人员检查至石小春经营的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小春饮食店时,其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实该店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5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2017年8月18日
5 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美丽加油站化妆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2017年8月2日,海陵区食品药品监执法人员对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美丽加油站化妆品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所销售的古伊娜?藏红花花瓣沐浴露、古伊娜?薰衣草花瓣沐浴露、古伊娜?玫瑰花瓣沐浴露存在未按要求注明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执法人员对无标签标识的沐浴露进行查封扣押,拍照,制作询问笔录。证实该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1、没收无标签标识的沐浴露;2.罚款人民币399元。 2017年8月24日
6 阳江市钱大妈海鲜饭店有限公司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2017年8月5日海陵区区食药监执法人员检查至冯卫荣经营的阳江市钱大妈海鲜饭店有限公司时发现其厨房后门杂物间存放备用食材的冰箱有感官性状异常的冰冻的死濑尿虾和花蟹、花螺,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行登记保存处理、拍照,制作询问笔录,证实该店存在经营感官性状异常海鲜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60000元。 2017年9月6号
7 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龙师傅美食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餐饮服务案 2017年7月23日,海陵区食药监执法人员对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龙师傅美食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其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实该店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6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2017年10月23日
8 阳江市闸坡镇超亮冷冻食品购销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7年9月20日,海陵区食药监执法人员到该商店依法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抽取该店冷藏冰柜里的袋装叉烧包,经检验,该批次叉烧包菌落总数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17-HL-0232号),执法人员对现场抽检情况拍照、制作询问笔录,经查,该商店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0元整。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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