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21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精神,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市关于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并参照市直单位的做法,我局制定了《海陵试验区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一)》。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四)《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五)《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六)《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七)《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八)《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九)《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十)《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十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十二)《阳江市公园绿地管理条例》
(十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十四)《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十五)《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
(十六)《阳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阳府〔2020〕54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海陵试验区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一)》共有23条,包含从轻处罚清单2条、免处罚清单21条。免罚事项均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事项,其中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2条,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2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5条,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1条,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1条,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4条,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1条,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1条,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1条,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1条,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2条。
《海陵试验区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一)》由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免处罚依据、配套监管措施五部分构成。“从轻处罚清单”适用条件要在责令改正前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免处罚清单”中免于处罚的事项除符合初次违法外,还需要满足“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等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二)配套监管措施。对于列入《海陵试验区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一)》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纵容违法行为,“免罚”也不等于“免责”,要全面理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配套监管措施。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依法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同时,广泛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罚教结合,防止人民群众“明知再犯”,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海陵试验区范围内适用,实施时间为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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