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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试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海陵试验区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一)》的通知
编辑日期:2024/05/08 10:16:15     来源:本网    阅读次数:-      [ 关 闭 ]

闸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市驻海陵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关于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结合我区执法工作实际,现印发《海陵试验区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


        附件:海陵试验区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一)



海陵试验区管委会
2024年5月7日



海陵试验区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一)

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成本监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接受定价成本监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成本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资料,在责令改正前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2

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不得伪造、篡改、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资料,在责令改正前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免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成本监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迟延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不予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当次成本监审,并不予制定、调整价格;确需调低价格的,可予以同地区或者相类似地区同行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调整价格。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能在责令改正前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2

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不得伪造、篡改、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能在责令改正前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未悬挂《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或者未成年

人禁入标志的行

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 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

对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注

册资本,未向文

化行政部门办理

有关手续或者备

案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子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限期办理本案手续并复查。通知所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5

对娱乐场所从业

人员在营业期间

未统一着装并佩

带工作标志的行

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

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

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6

对娱乐场所未按

照条例规定悬挂

警示标志、未成

年人禁入或者限

入标志的行政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

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

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

诚,贵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7

对娱乐场所未在

显著位置悬挂娱

乐经营许可证、

未成年人禁入或

者限入标志的行

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

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

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8

对娱乐场所变更

主要设施设备、

投资人员,未按

照规定申请重新

核发娱乐经营许

可证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

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

许可证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

诚,责令限期办理

备案手续并复查。通知所涉及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


9

对游艺娱乐场所

进行有奖经营活

动的奖品目录未

报所在地县级文

化主管部门备案

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

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

诫,责令限期办理

备案手续并复查。

加强日常检查。


10

对设立从事艺术

品经营活动的经

营单位或者其他

经营单位增设艺

术品经营业务未

到其住所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文

化行政部门备案

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

诫,责令限期办理

备案手续并复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1

对文艺表演团体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

诫,责令限期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并复

查。


12

对单位、个人从

事出版物出租业

务,未办理备案

手续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经营场所情况;(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

诫,责令限期办理

备案手续并复查。


13

对已经取得出版

物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个人在批

准的经营范围内

通过互联网等信

息网络从事出版

物发行业务,未

办理备案手续的

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

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

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

诫,责令限期办理

备案手续并复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4

对从事出版物发

行业务的单位和

个人未在经营场

所明显处张挂出

版物经营许可证

或者未在网页醒

目位置公开出版

物经营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登载的

有关信息或者链

接标识的行政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

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

诚,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5

对为出版物发行

业务提供服务的

网络交易平台未

办理备案手续的

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基本情况;(三)网络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

诚,责令限期办理

备案手续并复查。


16

对网络出版单位

未在其网站首页

标明《网络出版

服务许可证》编

号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子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

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

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7

对旅行社及其分

社未悬挂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

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8

对旅行社未将安

全信息卡交由旅

游者或者未告知

旅游者相关信息

的行政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

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

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

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19

个人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第六十六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20

未及时清除所携带犬只排泄物

《阳江市公园绿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设有禁止性标志的公园绿地,游人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由成年人对犬只采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锁链、绳索并佩戴口罩或者其他措施进行直接有效的束缚,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所携带犬只的排泄物。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动物进入设有禁止性标志的公园绿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由成年人对犬只进行直接有效束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及时清除所携带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21

未经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准许的车辆擅自进入公园绿地停车场以外的区域或者准许进入公园绿地的车辆没有按照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或停放

《阳江市公园绿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除下列车辆外,未经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准许的车辆不得进入公园绿地停车场以外的区域: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公园绿地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公园绿地内施工、养护管理等工作车辆;

  (四)正在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

  准许进入公园绿地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但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

  各类自行车不得进入没有设立自行车道的公园绿地。未安装动力驱动装置的自行车可以进入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绿地,但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将自行车停放在划定区域。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人流量或者接待人数情况建设自行车停放场点。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准许的车辆擅自进入公园绿地停车场以外的区域或者准许进入公园绿地的车辆没有按照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或停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备注:

        一、《海陵试验区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得免于处罚。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清单的规定。

        二、对未列入本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区管委规范性文件编号:海管规〔2024〕1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海陵试验区党政办公室秘书二室                                                                                                                                                                            2024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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