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海陵试验区政务网站!
中文简体 中文繁体| 无障碍| 适老版
今天是:
当前位置:
生育津贴发放问题
编辑日期:2021/10/21 09:57:18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阅读次数:-      [ 关 闭 ]

问:根据广东省生育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顺产产假98天加80天奖励假或者剖腹产产假128天加80天奖励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社保局规定80天的奖励假是由公司承担发放工资,不是由生育津贴里发放,不可以从生育津贴里扣除。广东省生育保险条例里第17条规定,产假期间剖宫产128天或者顺产98天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公司按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局划拨给公司,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公司必须到账后将差额给回员工个人。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产假工资按职工原工资发放。本人是剖宫产,工资低于津贴,津贴高于工资,公司是不是要把生育津贴的差额减掉剖宫产128天期间垫付的工资后发我,另外的80天本来就是公司自己发工资给到我的。而不是生育津贴扣除208天的工资后发我。我理解的是这样,请问是吗


答:

您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目前我省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和属地管理,具体经办您可直接联系广州市医保部门,联系电话:020-87690837。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Copyright © 2014 海陵岛政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阳江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主办 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电子政务中心 管理维护 电话: 0662-3890040 0662-3800009
  粤ICP备2021014343号     网站标识码:44179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