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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编辑日期:2020/07/23 21:09:04     来源:本网    阅读次数:-      [ 关 闭 ]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短语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实施主体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陵分局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行使层级

县级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对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使用中

事项版本

1

委托部门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440225847002实施主体编码

11441700007281546G

实施编码11441700007281546G4440225847002业务办理项编码

特殊程序

类型
总时限
总时限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其他信息

计划生效日期计划取消日期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现场咨询:阳江市闸坡镇大角山庄N栋海陵工商分局二楼市场股

监督投诉方式

阳江市纪委派驻市商务局纪检组(电话:0662-3376566)
  


设立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条款号第一十六条第一款
颁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
实施日期2007-01-01
条款内容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设立依据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条款号第二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8-10-26
条款内容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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