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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编辑日期:2020/07/23 20:33:15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次数:-      [ 关 闭 ]

  粤人口计生委〔2009〕38号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第三条 扶助金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

  代发扶助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扶助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将扶助金发放到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扶助金应按《方案》的规定,在每年2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集中后的扶助金,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镇(乡、街道)扶助对象名单,将扶助金直接划入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第五条 扶助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方案》规定扶助条件的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离婚或丧偶的对象,由其本人申请,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第六条 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依据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 (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同时,将报送名单张榜公布五日,以接受群众监督。

  (二)审核。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对名单和核实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后,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

  (三)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扶助对象名单,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乡、街道) 的扶助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或承担财政分担比例的镇级财政部门以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扶助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扶助对象,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五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清楚。对经查证确不符合扶助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取消扶助资格。

  (五)告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扶助资格的对象本人。

  第七条  对原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的扶助对象,自扶助资格确认当月起,取消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格,停止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从扶助对象达到《方案》规定年龄当月开始,按月发放扶助金。

  2008年10月1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从2008年10月份开始计发。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下个月起执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金标准;扶助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扶助金;因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等原因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从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的当月终止发放扶助金。

  第九条  扶助对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办理相应的转接手续,并按迁入地规定执行。外省户籍人口迁入我省的,从迁入之日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扶助金的领取。

  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当地的代发单位领取

  扶助金。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出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扶助对象应每半年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应派人回访。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扶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及时申报,并协助填写《申请表》,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四)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扶助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扶助对象有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或扶助对象发生再生育、收养以及伤病残子女康复(包括伤病残等级降低)、死亡的,应在当月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十二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审核;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扶助对象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并书面告知扶助对象本人;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居)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将审核后新增的扶助对象名单和退出扶助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扶助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扶助金的情形,每半年与扶助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年度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统计表》的时间为10月10日之前。

  第十三条 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镇(乡、街道)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扶助金协议书;

  (二)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的《统计表》,联合加盖公章后,分别报上级部门。

  (三)每年10月底前组织对下年度的扶助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扶助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扶助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每月20日前将下月扶助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

  第十四条 市级、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扶助对象名单,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市的《统计表》,联合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一式两份分别报上级部门。

  (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全省扶助对象名单;审核监督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情况;汇总全省《统计表》和各市的扶助金预算,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省财政当年下达的扶助金数额不因当年扶助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扶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扶助金数额的,由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决;

  (二)省、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扶助金下拨至各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镇级财政,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扶助金拨到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扶助金协议书;

  (三)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每月底前将下月所需扶助金及时下拨到代发单位;

  (四)会同人口计生部门对《统计表》进行审核、盖章。根据年初下拨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并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扶助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代发单位的职责:

  (一)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扶助金协议书;

  (二)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代发单位在收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划拨的扶助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三)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数据库。代发单位在每年10月5日前,将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和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

  (四)确保扶助金发放到人。对符合规定的扶助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扶助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要求代领人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人的委托书。无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五)对不符合《方案》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扶助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手续:

  (一)夫妻双方均非本镇(乡、街道)户籍的;

  (二)未填写《申请表》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不符合《方案》规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有权取消其扶助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扶助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扶助对象领取扶助金后又生育的;

  (二)扶助对象领取扶助金后又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扶助对象领取扶助金后,其子女康复或伤病残等级降为三级以下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冒领扶助金的;

  (五)扶助对象户籍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扶助金的。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扶助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符合扶助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扶助金时,村(居)委会、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依法纳入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九年五月十五日起与《方案》配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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