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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服务
编辑日期:2016/11/28 00:00:00     来源:海陵岛政务网    阅读次数:-      [ 关 闭 ]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⑴无子女;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⑷年满30周岁。此外,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 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须提供如下证件、材料:⑴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⑵弃婴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捡拾证明;⑶身份证、户口本;⑷结婚证(无婚姻关系的、免);⑸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并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包括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职业等内容);⑹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影响收养其他疾病);⑺收养人的书面申请;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近期一寸照片各1张、三人合照横二寸彩色照片1张;⑼在福利机构收养的,须出具该机构同意送养的证明;⑽收养人是香港居民的,须出具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收养人是澳门居民的,须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收养人是华侨的,须出具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华侨、港、澳、台人员收养到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国内公民收养到县(市、区)级以上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审批。在公共场所捡拾的弃婴,受理日期在县以上报纸登公告满60天后计起,符合条件的,发给《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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