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加盖公章)。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 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事人在线申办→受理人网上预受理→办事人提交资料→受理人收件受理→承办人收件承办→审核人收件审核→批准人收件批准→办结人收件办结→办事人领取结果。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无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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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662-3895900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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