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终止经营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事人在线申办→受理人网上预受理→办事人提交资料→受理人收件受理→承办人收件承办→审核人收件审核→批准人收件批准→办结人收件办结→办事人领取结果。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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