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终止经营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或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决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4项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事人在线申办→受理人网上预受理→办事人提交资料→受理人收件受理→承办人收件承办→审核人收件审核→批准人收件批准→办结人收件办结→办事人领取结果。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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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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