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其中,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7.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0.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8项、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事人在线申办→受理人网上预受理→办事人提交资料→受理人收件受理→承办人收件承办→审核人收件审核→批准人收件批准→办结人收件办结→办事人领取结果。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地址: | 阳江市闸坡镇旅游大道行政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662-3895900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交通指引: | 闸坡镇汽车总站后门直走5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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