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
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6.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7、8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事人在线申办→受理人网上预受理→办事人提交资料→受理人收件受理→承办人收件承办→审核人收件审核→批准人收件批准→办结人收件办结→办事人领取结果。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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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662-3895900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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