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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编辑日期:2016/12/09 00:00:00     来源:海陵岛政务网    阅读次数:-      [ 关 闭 ]

办理对象

承诺期限 
(工作日)
3

企业

办理条件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所需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4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4.增设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网上办理流程

办事人在线申办→受理人网上预受理→办事人提交资料→受理人收件受理→承办人收件承办→审核人收件审核→批准人收件批准→办结人收件办结→办事人领取结果。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办事窗口

海陵区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窗口

地址: 阳江市闸坡镇旅游大道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662-3895900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交通指引: 闸坡镇汽车总站后门直走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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