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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编辑日期:2016/12/09 00:00:00     来源:海陵岛政务网    阅读次数:-      [ 关 闭 ]

办理对象

承诺期限 
(工作日)
3

企业、个人

办理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本项仅适用于主管部门(出资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法人分支机构提交。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网上办理流程

办事人在线申办→受理人网上预受理→办事人提交资料→受理人收件受理→承办人收件承办→审核人收件审核→批准人收件批准→办结人收件办结→办事人领取结果。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窗口

海陵区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窗口

地址: 阳江市闸坡镇旅游大道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662-3895900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交通指引: 闸坡镇汽车总站后门直走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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