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4.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章程。
5.全体成员的主体资格证明。
◆ 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 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 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第9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事人在线申办→受理人网上预受理→办事人提交资料→受理人收件受理→承办人收件承办→审核人收件审核→批准人收件批准→办结人收件办结→办事人领取结果。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无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地址: | 阳江市闸坡镇旅游大道行政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662-3895900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交通指引: | 闸坡镇汽车总站后门直走500米 |
粤ICP备2021014343号
网站标识码:4417900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