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2、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3、登记服务程序: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确认业务主管部门。
(2)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报齐申报材料,登记机关同意后发放注册登记表格。
(3)登记管理机关收齐申报材料和表格后,开始受理,经审查复核后起草批复文件。
(4)经研究批准成立后,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成立分支机构审批备案的服务程序与登记服务程序相同。
5、年检服务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公告或通知。
(2)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年检报告书》,连同年度工作总结、财务工作总结和登记证书副本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3)经检查验收后,在登记证书副本上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6.收费标准
(1)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①申请费每件10元;②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③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2)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①登记费每件100元( 含证书费);②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