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2、备注: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可登录“广东消防网”(http://www.gdfire.gov.cn/)资料下载栏”下载电子版表格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领取,填写后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或建设主体个人签名及手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或经营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盖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或依照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7、申报资料中的复印件应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加盖“核对无误”印章。
按照《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使用或营业。
网上备案→窗口受理申报资料→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网上公告抽查结果(可凭建设工程备案编号及验证码登录互联网“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查询)
办事人在线申办→受理人网上预受理→办事人提交资料→受理人收件受理→承办人收件承办→审核人收件审核→批准人收件批准→办结人收件办结→办事人领取结果
法定期限: 1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不收费
无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地址: | 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十里银滩中部 |
联系电话: | 0662-3855758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
交通指引: | 乘车到海陵区十里银滩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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