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电网公司应向用电客户开具发票,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客户与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客户由我局直接供电,我局根据客户实际用电产生的电费向客户开具发票。
2、客户为租赁物业用电(未与我局签订供用电合同),通过业主转供电的方式用电(如移动、电信等通信运营商的基站用电),客户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业主及租户身份证明等必要资料,非本人办理需提供法人及办理人员身份证、委托书)申请对其实际用电产生的电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