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陵分局按照区委、区管委会和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要求,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持续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查办了一批涉“两品一械”的违法案件,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某XX药店有限公司闸坡分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4年6月5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陵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某XX药店有限公司闸坡分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常温区货架上摆放有“复方氨酚烷胺片”在售,该药品外包装标示的贮藏要求为“密闭,在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保存”,现场常温货架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4℃。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以有效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药品经营质量。本案的查处,加强了对群众的药品科普宣传,有利于提高群众的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群众的用药安全。
案例二:某大药房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7月3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海陵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海陵试验区XX大药房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医疗器械专区货架上有摆放三诺UG-11型尿酸测试条1盒(50支/盒)在售,该尿酸测试条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失效日期为2024年1月19日。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关乎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会危害公众生命健康。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必须强化管理,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恪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该案的办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排查化解医疗器械领域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三:某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7月9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陵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美发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部分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具体为:梦佩丝染发膏(灰色)4盒,净含量:100ml,限使用日期分别为2023/05/04、2023/09/27、2023/06/01、2023/12/11;佩丝染发膏(蓝色)3盒,净含量:100ml,限使用日期分别为2023/04/01、2023/12/01、2024/04/18;佩丝染发膏(烟熏棕)1盒,净含量:100ml,限使用日期为2023/12/13;佩丝染发膏(紫红色)1盒,净含量:100ml,限使用日期为2023/11/07;佩丝染发膏(铜棕色)1盒,净含量:100ml,限使用日期为2023/12/27;佩丝染发膏(黑色)1盒,净含量:100ml,限使用日期为2021/01/01。上述化妆品共11盒已超过使用期限,且与其他在使用期限内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混放在货架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的使用期限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诺产品能够确保其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期限,处于使用期限内的化妆品才可以上市销售、使用。该类型案件的查处,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对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