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单位英文名称:Guangdo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Museum (Guangdo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Center)。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南路1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捌万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执行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计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申报、保护和交流传播工作,承担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运营与管理,承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据党章规定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党支部,设立支委会,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围绕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定期组织党员和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
(二)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三)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五)其他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大力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行使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审核本单位提交的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收支预算等事项;
(四)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本单位领导,实施本单位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等;
(五)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依法决定本单位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监管本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监督本单位公益性目标实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加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开办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本单位合法正当利益,保障本单位的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三)指导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开展,协调本单位与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管理层向举办单位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馆长(主任)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聘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
(二)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馆长(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内部机构设置:按照举办单位有关文件规定,设置本单位内设机构;
(二)产生程序:由举办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设立、撤销、调整等;
(三)议事规则: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落实“三重一大”议事制度,按照酝酿准备、集体决策、决策执行的议事程序,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中得到贯彻落实。
第五章 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包括组织、机构、团体和个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依法免费享有本单位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本单位良好的公共服务环境;
(二)遵守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的公共文化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可通过本单位对外咨询电话,对本单位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服务人员指本单位聘用的,与本单位具有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二十六条 职工的权利:
(一)依规公平利用本单位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根据职责开展工作,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对奖励或处分提出异议或申诉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钻研业务,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五)维护服务对象权利,保护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六)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依规利用公共文化资源;
(七)自觉维护本单位权益和声誉;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的方针政策,通过规划、计划、考核、评估等一系列方法,实现对本单位事业和各项业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围绕本单位业务范围,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抓好监督落实,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对所接受捐赠和资助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遵守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不设内部审计机构,由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举办单位或授权本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依法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法人登记事项;
(三)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四)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五)本单位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六)本单位服务规章制度、工作动态、服务信息等基本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4年8月15日经中共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2024年9月2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