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江市海陵岛北洛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擅自建设保利顺峰北洛湾4#楼正面约4米的封闭空间的行为,经本管委会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执法(建)罚决字〔2021〕43号),限其七日内自行拆除保利顺峰北洛湾4#楼正面约4米的封闭空间。鉴于阳江市海陵岛北洛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阳江市海陵岛北洛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保利顺峰北洛湾4#楼正面约4米的封闭空间,否则,本管委会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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