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莳元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建设旅游配套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处以责令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29362.80元罚款。
【调查与处理】
2021年5月,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海陵分局执法人员开展卫片执法发现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在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闸坡镇莳元村委会占用1468.14集体土地建设旅游配套设施。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未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续,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海陵分局执法人员当即对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行为进行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021年5月20日,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对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示明身份,对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对违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调查了涉案土地地类为林地,土地规划林业用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拟对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闸坡镇莳元村委会集体;二、拆除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并处罚款29362.80元。2021年7月8日,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向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其如对该拟处罚有异议,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2021年7月15日,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对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如下:一、责令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闸坡镇莳元村委会集体;二、拆除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并处罚款29362.80元。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4、《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的规定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责令退还土地,不予罚款。
违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违法占用一般农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违法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国家、省另外规定具体标准的违法用地并处罚款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广大地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土地信访、土地纠纷不断上升,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多种不和谐的因素。此类违法行为无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土地管理混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本案中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对阳江市海陵岛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于遏制此类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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