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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建设有关热点问题
编辑日期:2011/03/10 00:00:00     来源:海陵岛政务网    阅读次数:-      [ 关 闭 ]

一、怎样理解农村集体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二、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有那些?

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个是国家,一个是农民集体。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若该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继续使用原土地的,享有权利就变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 (5)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一是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二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三、如何理解农村土地登记?

《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权属管理,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农村土地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农用地的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和发证。

第三条 农村土地登记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四、如何理解政府征地行为?

政府征地是将农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为各项建设提供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23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这就赋予国家土地征收权,确立了土地征收制度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建设征地是国家动用其行政权力把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国家是征收土地的唯一主体,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土地的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同时征地具有强制性和补偿性的特征。在我国,发展公共或者公益事业涉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为了全社会的长远利益,政府有权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地的农民集体不得以所有权对抗政府的征收或征用。政府依法对被征地单位予以补偿,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征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主体。(2)征地是一种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是政府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而且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3)征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4)征地必须依法取得批准。(5)征地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合理的补偿。

 

 

 

 

 

 

 

 

 

五、征地补偿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 )人民政府:

   2010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67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类别

  

 

 

养殖水面

未利用地

一类

128.70

99.00

45.00

133.65

39.60

二类

97.50

75.00

34.20

101.25

30.00

三类

78.00

60.00

27.70

810..

24.00

四类

70.20

54.00

25.00

72.90

21.60

五类

58.50

45.00

20.60

60.75

18.00

六类

52.65

40.50

18.60

54.70

16.20

七类

47.45

36.50

16.20

49.30

14.60

八类

40.30

31.00

14.85

41.85

12.40

九类

33.15

25.50

12.15

34.40

10.20

十类

30.20

23.25

10.80

31.40

9.30

 

 

 

 

 

(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

 

地级市

 

 

 

 

 

 

 

 

 

 

 

 

(县、区)

乡(镇、街道)

地区

类别

南恩街道,城南街道、城东街道、城北街道、中洲街道、岗列街道、城西街道

五类

白沙街道、海陵镇、闸坡镇、平冈镇、埠场镇、双捷镇

六类

岗侨管理区虚拟镇

九类

春城街道

合水镇,潭水镇、春湾镇,陂面镇、岗美镇,八甲镇、三甲镇、马水镇

八类

 

 

九类

永宁镇、圭岗镇、河朗镇、石望镇、松柏镇,双窖镇、河口镇、三叶农场

十类

东城镇

七类

北惯镇、合山镇、东平镇

八类

那龙镇、红丰镇,雅韶镇、大沟镇,新洲镇、塘坪镇、大八镇

九类

西

织贡镇

七类

沙扒镇、儒洞镇

八类

上洋镇、溪头镇、程村镇、塘口镇、新圩镇

九类

 

(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

《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六、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有那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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