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东县201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赤光村龙潭经济合作社(土名:三北路边、边山)地段,那霍经济联合社(土名:卖妈仔)地段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赤光村龙潭经济合作社,那霍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5.3336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执行。其中,耕地40.3万元/公顷、林地14.8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23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12〕118号)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阳东区北惯镇赤光村龙潭经济合作社、那霍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24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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