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的安全,维护渔港及周边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我局起草了《阳江市闸坡中心渔港港章》,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的需附上真实名字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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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阳江市闸坡中心渔港港章.docx
附件2闸坡中心渔港港界图.pdf
阳江市闸坡中心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的安全,维护渔港及周边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阳江市水上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闸坡渔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在闸坡渔港(以下简称“本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车辆和设施及渔港运营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渔港为国家级中心渔港。区社会事务局为本渔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阳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闸坡大队为本渔港的驻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闸坡镇人民政府为本渔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渔港水域、岸线的规划布局、经营、环境污染防治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海陵区公安、边检、消防、海事、市场监管、发改、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财政、供电、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由区社会事务局牵头各单位加强本渔港渔船日常管理。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四条 本渔港范围为阳江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用地红线内的所有水域、陆域、码头、道路等,渔港总面积为214.51万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186.19万平方米,陆域面积28.32万平方米。 本渔港港界即以下坐标点连线范围:
渔港范围详见港界图及港界坐标表。
第三章 渔港经营
第五条 进出本渔港船舶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 在本渔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市场监管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第七条 凡造成妨碍航行和停泊安全的,当事人须立即向阳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闸坡大队报告,并应按要求设立标志,以策安全。
第八条 渔业码头是起卸渔货、补给渔需物资的专用码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社会事务局批准,不得在码头作业区修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杂物。
第九条 船舶需要停泊码头或进行鱼货交易的,应先携带有关证件到渔港交易中心申请登记,按先后顺序及需要由区社会事务局统一安排调度。未经批准强占码头的,由阳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闸坡大队执法处理。
第十条 为提高码头利用率,船舶须在区社会事务局批准的时限内离开码头,如需继续使用码头的,应向区社会事务局申请批准后,方可续用。
第四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海陵区管委会负责对本渔港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闸坡镇人民政府、区社会事务局负责牵头协调本渔港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在本渔港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除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向阳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闸坡大队进行申请并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许可。影响通航的,阳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闸坡大队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三条 海陵区管委会制定渔港防台风预案,细化遇强台风港内停泊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各相关部门应按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本渔港管理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根据我市三防办发布的防台警报等级,在本渔港内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五条 渔港消防工作纳入属地消防责任制范围;闸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渔港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从事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加强对渔港消防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船舶所有人须安排留足值班人员。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向阳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闸坡大队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区社会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及阳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闸坡大队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十七条 渔船在港停泊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阳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闸坡大队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严禁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危害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船舶需到指定维修区域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阳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闸坡大队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阳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闸坡大队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费用全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属无主物的,由闸坡渔港管护中心打捞清除。
第十九条 渔港内石油供应站、点、车辆、船舶等供油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进入渔港水域。渔港内加油站、加油船的安全监管,参照国家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有关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由本渔港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发改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港供油设施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章 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闸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港池内垃圾清理打捞和转运工作,码头交易区卫生由第三方负责清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渔港内倾倒垃圾、脏物、废油、污水或有毒物质,严防造成污染和回填。
第二十二条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海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加强渔港周边市容市貌整治,以及规范周边商铺经营行为,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渔港周边道路经营。
第六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出本渔港船舶,须保持适航状态,船舶所有人应按照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申请办理进出渔港报告手续,接受监督检查,未按规定报告的船舶不得进出港。
第二十五条 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阳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闸坡大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二十六条 在本渔港内停泊的船舶,须整齐排列锚泊,留足安全通道,并配齐值班船员留船值班。
第二十七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闸坡大队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开启通讯定位等终端设备,未向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行为的。
(六)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渔港内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闸坡大队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视情节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或向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闸坡大队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港章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港章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港章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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