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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编辑日期:2025/07/29 08:59:48     来源:阳江海警局海陵工作站    阅读次数:-      [ 关 闭 ]

       2024年12月4日21时35分许,海陵工作站执法艇在阳江港附近海域(21°41′49″N。111°48′30″E)巡逻时发现一艘行迹可疑的船只,执法员要求船只停下来接受检查,该船只拒绝配合,开始逃逸,后在阳江港丰头港码头附近冲滩。该船船长约26.6米,宽约4.4米,船身蓝黑色,船上有6个白色塑料桶,其中2个白色空桶,4个桶装有淡黄色柴油液体,船上悬挂“粤陆鱼运29188”,经向阳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闸坡大队进一步核查该船号,无对应船号船舶。2024年12月10日,阳江海警局海陵工作站在阳江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网发布上述船舶认领公告,现已公告期满无人认领,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相关释义的通知》之规定,上述船舶属于“三无”船舶。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第三条规定,我站拟对涉案“三无”船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三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拟对涉案柴油作出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向本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海警机构将进行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本机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请相关权利人七日内向我站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阳江海警局海陵工作站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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