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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个人)涉嫌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广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文书号为:海监字[2024]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个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方晓琳个人工资32697元、颜小梅个人工资9282元、邱莎个人工资3480元、彭晴个人工资5014元、谭思云个人工资30000元、黄文静个人工资13631元、陈梅霞个人工资2160元、梁宇鹏个人工资5500 元、李盛娟个人工资29039元、刘世江个人工资5600元、张小燕个人工资29184元、李春兰个人工资11345元、全素娟个人工资5613元、丁倩个人工资36541元、黄芬个人工资26847元、谢永秋个人工资1733元、文伟琼个人工资810元、任永美个人工资17082元、邱兰个人工资6711元、覃小丽个人工资2453元、谭思慧个人工资8148元、谭思雨个人工资6214元、陈果个人工资6540元、吴衍朵个人工资3500元、莫玉兰个人工资1337元、曾碧瑶个人个人工资1337元,以上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叁拾万壹仟柒佰玖拾捌元(小写:301798元)。
综合上述存在问题,你单位(个人)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个人)对上述问题立即改正,对存在的问题于收到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整改完毕。
阳江市协恒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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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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