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3日,阳江港口海事处向我站移交谭文善(身份证号码:4507021986XXXXXX11)涉嫌“无证驾驶三无船舶”一案,经查,谭文善在未取得机动船舶适任证书的情况下,驾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机动船舶搭载乘客5人,谭文善无证驾驶机动船舶且载有乘客属于情节严重之情形,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单位作出阳海警(海陵)行罚决字 〔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谭文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现因谭文善未到案不能执行行政拘留,自谭文善到案后执行行政拘留,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海警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海警局海陵工作站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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