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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海陵区公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编辑日期:2022/05/25 09:25:32     来源:海陵区房管中心    阅读次数:-      [ 关 闭 ]

关于公开征求《海陵区公寓经营管理

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积极引导本区公寓经营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公寓托管代租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我中心代海陵区管委拟草本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2022年6月9 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房管中心综合室。

联系电话(传真):0662-3903266

通讯地址:海陵区闸坡镇新城路房管中心大楼

邮政编码:529536

电子邮箱:hlfg3903266@163.com

附件:海陵区公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海陵区房管中心

2022年5月25日


附件:

海陵区公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本区公寓经营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公寓托管代租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寓出租、代租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寓,指的是一种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具有“自用"和“投资"两大功效。购买者(业主)拥有单元产权,既可以自住、出租,也可以转售,是一种既提供酒店专业服务又拥有私人公寓秘密性和生活风格的综合物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托管服务机构或个人,指的是承租房屋产权所有人的物业从事对外出租营业的中介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托管代租,指的是房屋所有权利人(业主)作为出租人将其物业交付给托管服务机构或个人对外出租营业,由托管服务机构或个人与出租人按不同的分成方式共同支配物业出租营业所得的行为。

第六条 经发、旅游、执法、住建、安监、卫生、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寓托管代租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托管服务机构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及门市店;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托管服务机构从事公寓物业代租营业,应当向本辖区市场监管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向公安治安管理部门申请系统登记,向所在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完善登记备案,方可对外营业。消防求援机构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托管服务机构纳入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信息监管系统实施监管。

第九条 根据《托管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托管服务机构从事公寓物业代租营业的,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代征税款。

第十条 公寓所有权利人(业主)将物业委托给托管服务机构或个人进行代租,要充分检查托管服务机构的证照、注册情况、团队实力、登记备案记录,要仔细阅读物业托管代租合同条款,托管时间不超过2年,不得将物业委托给没有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的机构或个人代租经营。

第十一条托管服务企业或个人必须遵循行业市场价格规定,不得使用超出行业市场的分成比例等系列的虚假宣传手段来承接公寓物业。

第十二条公寓托管代租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物业托管代租合同。物业托管代租合同的条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寓托管代租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公寓物业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营业利润分成方式、支付方式;

(四)公寓物业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公寓物业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托管代租期限;

(七)公寓物业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双方权利与义务;

(十)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寓物业托管代租期间双方都要按签订的物业托管合同条款履行责任,不得单方面随意违约。

第十四条 公寓物业托管代租期间托管服务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公寓物业的维修维护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不影响公寓物业的正常使用,否则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寓物业托管代租期间托管服务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公开透明营业销售账务,让公寓物业委托方参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寓物业托管代租期间托管服务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公寓物业,不得从事或涉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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