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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海陵试验区社区(村)微型消防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9/10/10 00:00:00     来源:海陵岛政务网    阅读次数:-      [ 关 闭 ]

关于公开征求《海陵试验区社区(村)微型

消防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公消〔2015301号)、《关于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392)、《广东省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要求,结合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实际情况,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起草了《海陵试验区社区(村)微型消防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1010日至1019日,共10天。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反馈方式如下:

电子邮箱:3011418052@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海陵试验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规定》(征求意见稿)

          

 

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191010

海陵试验区社区(村)微型消防站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公消〔2015301号)、《关于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392)、《广东省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原则

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划定最小灭火单元,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建立社区(村)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二、建设内容                                      

(一)微型消防站内项目构成

1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利用社区(村)服务中心等现有的场地、设施,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房间和场地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

2、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

3、微型消防站应设置明显标牌标识。标牌标识为:××[社区(村)名称]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上也应标注明显标牌标识。

(二)微型消防站选址

1、应设在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2、消防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 米。

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 米。

(三)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

1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社区(村)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消防摩托车和灭火器、水枪、水带等基本的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具备条件的,可选配小型水罐或泡沫消防车,载水量不应小于1.5吨。

2、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按照表1 的规定。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水罐或泡沫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已配备水罐或泡沫消防车,可不配备消防摩托车。

 

1   微型消防站配备车辆数

车辆类别

消防摩托车(电瓶车)(辆)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辆)

配备数量

1

选配

    3、微型消防站队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2 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   微型消防站个人防护装备

序号

器材名称

配备标准

1

消防头盔

1 /

2

灭火战斗服

1 /

3

消防手套

1 /

4

消防安全腰带

1 /

5

消防防护靴

1 /

6

空气呼吸器

1/2

7

防爆照明灯

选配

8

呼救器

选配

9

方位灯

选配

10

消防安全绳

1 /

11

消防斧头

1 /

12

防毒面具

2 /

13

强光手电筒

1 /

14

灭火器

2 /

4、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器材,人均对讲机配置不少于1台。通信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5、微型消防站可在辖区内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且配置相应消防器材。建筑间的器材放置点,应满足备勤人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2 分钟的要求。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

1、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社区(村)委员会书记或主任担任,选聘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专职人员担任消防员,人数不少于6;条件确有困难的,也可由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兼任

2、辖区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本地实际分区域设置执勤点,值守队员不少于2人。

3、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上岗前应进行体检,身体条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的规定方可上岗。

微型消防站人员均应具备“三知、四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灭火救援能力、三能(能使用消防检查器材、能发现常见隐患、能督促指导常见隐患整改)防火巡查能力和两掌握(掌握消防安全基本常识、掌握宣传培训基本技能)宣传培训能力。

三、岗位职责

(一)微型消防站应承担以下任务:

1、熟悉辖区内单位(场所)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2、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职责。

4、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区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协助处置辖区单位、场所初起火灾扑救。

5、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有关单位、人员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区公安派出所和消防大队。

(二)微型消防站站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3、组织熟悉所在辖区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5、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三)微型消防站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熟悉所在重点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悉灭火救援预案及自身职责;

2、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3、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消防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 

(四)微型消防站值班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听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消防大队的指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2、熟练使用和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

3、掌握所在重点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4、及时整理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档案;

5、及时向值班站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五)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2、熟悉所在重点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基本情况;

3、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4、负责防火巡查、日常训练和消防宣传教育。

(六)微型消防站安全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佩戴醒目的安全员标志;

2、观察现场的各种情况;

3、携带便携式高音喇叭、信号发生器等警报器材;

4、无论情况多紧急复杂、困难多变,仍要提示队员按规定程序开展。

四、值守联动

所有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实行统一调度,纳入区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微型消防站站点应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并设班(组)长一名。所有人员通讯手机应保持24小时畅通,区消防大队与微型消防站要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以备随时调动。

1、接到火警时,当日站点值班人员中2名队员应迅速赶赴现场核实及处置火情,1名队员负责联络工作,保持与区消防大队的联系,并通知所有在外巡查备勤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2、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喝酒,值班时会私客或进行娱乐活动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3、微型消防站值班队员负责检查站点内的器材是否完整好用、摆放有序;巡查队员应随时待命,做好应急装备,并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

4、微型消防站队员在每天交接班时,除将器材装备进行移交外,还应将自己遗留的工作进行移交,交接时,交接双方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防止物品丢失、损坏、工作遗漏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在值班记录上签字。

五、管理训练

(一)社区(村)是微型消防站的管理主体,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工作。

(二)微型消防站应建立日常管理、排班值守、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熟悉本社区情况,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1、所有工作人员均要学习消防法律法规、辖区内主要火灾危险性及初期火灾扑救方法等消防理论知识,每周不少于2个课时。

2、每周开展业务训练不少于1次。重点开展安全防护、器材装备操作、基础体、技能等科目训练。

3、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对所辖区域内道路、水源、所辖单位熟悉工作,掌握所辖区域的基本情况。

4、每月至少联合所辖区域内的1家单位开展不少于1次灭火救援或疏散逃生训练,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和火场逃生方法;每月联合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开展实战演练不少于1次;每年联防区域内消防力量与辖区消防中队组织开展联合实战演练不少于1次。

(三)区消防大队应将社区(村)微型消防站纳入联勤联训,定期指导社区(村)微型消防站的队伍训练工作,做好考核评比。

1、区消防大队每年应对辖区微型消防站开展不少于1次业务训练指导。

2、区消防大队每年应组织对辖区微型消防站开展不少于次业务会操。

3、区消防大队每年组织开展1次微型消防站业务技能比武竞赛活动。

六、防火巡查

微型消防站应在满足火灾应急处置遂行出动基础上,按照社区“网格化”管理分工和工作要求,配合网格员对居民住宅楼院、居民小区、基层企事业单位实施防火巡查。有条件的社区(村)设置专职网格员实施防火巡查的,微型消防站队员可不从事防火巡查。

七、消防宣传教育

微型消防站负责所辖区域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可采取板报、横幅、视频等营造浓厚氛围,可联合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开展知识培训、疏散演练、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开展的相关活动材料应整理归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八、考核奖惩

微型消防站工作纳入区委组织部“百分制”考核,每年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6、在日常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1、不履行本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的; 

2、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的;

3、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演练的。

八、保障机制

(一)区管委是社区(村)微型消防站的建设主体,负责微型消防站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社区(村)微型消防站由区管委制定标准给予一定补贴和经费。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区消防大队备案。

(二)社区(村)微型消防站的灭火执勤消防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三)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参加扑救居民住宅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消防器材装备的费用,由闸坡镇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偿额不足的,由闸坡镇政府给予补足;参加扑救外单位的火灾由火灾责任单位负责补偿。

(四)根据消防职业高危险性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队员高危补贴制度,并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微型消防站的队员在灭火救援或者执勤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

 

九、附则

(一)本规定由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19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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