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陵试验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有效监督和制约我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三小”场所、出租屋业主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结合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实际情况,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起草了《海陵试验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19日,共10天。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反馈方式如下:
电子邮箱:3011418052@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海陵试验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规定》(征求意见稿)
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19年10月10日
海陵试验区“三小”场所、出租屋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和制约我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三小”场所、出租屋业主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结合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区(村)、公安派出所、消防、市场监管、供水、供电等部门对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内所有“三小”场所和出租屋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三小”场所是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小档口是指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
小作坊是指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m2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小娱乐场所是指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场所。出租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四条 社区(村)在镇政府领导和公安派出所指导下依法开展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监督工作。
第五条 社区(村)定期对本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原则上每周开展时间不少于2个半天,专项行动期间按要求开展。
第六条 消防部门应当每年组织社区(村)、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供水、供电等部门从事“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监督工作的人员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七条 镇政府应当将社区(村)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费用列入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社区(村)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和职责
第八条 社区(村)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对“三小”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出租屋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其他场所进行监督抽查。
第九条 社区(村)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社区(村)书记负责制和网格员、微型消防站队员分片包干责任制。社区(村)书记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全面负责。网格员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网格员可由微型消防站队员兼任。
第十条 社区(村)应明确一名委员具体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具体负责督促和保障网格员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镇政府部署的消防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指导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及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
(三)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三小”场所、出租屋及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四)根据需要进行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监督工作规章制度和档案。
第十二条 社区(村)书记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在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指导下,对辖区内消防监督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全面负责;
(二)根据本地实际,定期召开消防监督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监督工作的有关问题,科学安排各项消防监督工作;
(三)严格消防队伍的教育管理,开展经常性岗位练兵活动,提高队伍素质;
(四)指导、督促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的委员和消防监督人员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五)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消防监督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社区(村)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的委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定期组织网格员学习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业务知识,提高网格员的消防业务素质;
(二)组织网格员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各项任务和要求;
(三)组织召开消防监督工作会议,及时分析研究消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部署各阶段工作,并负责组织解决消防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四)组织领导网格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工作制度;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消防监督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网格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二)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三小”场所、出租屋及企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三)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整治、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培训等各项消防监督统计工作,及时向消防机构报送各项统计表格和有关资料,确保信息畅通;
(四)统一保管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及时建立各项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五)定期向社区(村)领导汇报辖区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社区(村)消防工作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监督工作例会制度;
(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监督抽查制度;
(三)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四)消防监督检查岗位目标考核制度;
(五)书记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六)分管委员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七)网格员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社区(村)消防监督工作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消防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消防工作档案;
(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监督抽查记录档案;
(三)责令改正通知书档案;
(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五)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档案。
第三章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模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区相关部门按照“村居排患、公安检查、工商整改、水电配合”十六字模式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八条 社区(村)对本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时,应如实登记《“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一),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由社区(村)挂点牵头单位与闸坡镇政府联合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限视存在问题整改难易程度而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在收到业主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时间到期后,社区(村)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出具《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复查记录表》(详见附件二),登记盖章后,“准予营业或使用;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改的,社区(村)应当在复查之后1个工作日内将《“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复印件以及《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黑名单》(详见附件五)移交属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社区(村)移交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联合消防大队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在收到业主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时间到期后,公安派出所应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消防大队和社区(村)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准予营业或使用;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改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复查之后1个工作日将其列入《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黑名单》,属于“三小”场所的,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属于出租屋的,移交给供水和供电部门。同时,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作为移交材料之一。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移交资料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此类场所列为非法经营单位,暂停单位营业资格,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在收到业主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时间到期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应会同公安派出所、消防大队和社区(村)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恢复营业资格,准许继续经营;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复查之后1个工作日将《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黑名单》及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移交给供水和供电部门。
第二十一条 供水供电部门收到公安派出所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材料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待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由业主递交复查申请,供水供电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消防大队、社区(村)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恢复正常用水用电。属“三小”场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恢复经营。
第二十二条 消防部门要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各个环节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新开的“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公安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消防安全关,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章 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闸坡镇政府应当将社区(村)消防监督工作列入区委组织部“百分制”考核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亡人火灾的,应严格落实责任倒查予以追究。
第二十五条 村委(社区)及其网格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或者消防监督抽查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发现的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三)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四)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一:《“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附件二:《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复查记录表》
附件三:《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黑名单》
附件四:《“三小”场所消防检查流程图》
附件五:《出租屋消防检查流程图》
附件一:
(此处印制村委或社区名称)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场所类型:□“三小”场所 □出租屋 编号:XX消〔201X〕第XXXX号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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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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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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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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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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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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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的内容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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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 |
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否 □是 疏散通道 □畅通 □阻塞 安全出口 □畅通 □阻塞 应急照明 □完好 □故障 □未安装 疏散指示标志 □完好 □故障 □未安装 防火门 □完好 □损坏 □未安装 逃生软梯 □有 □无 □有,但数量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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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 |
消防给水设施 |
室内消火栓 □有 □无 □不需安装 消防水池 □有 □无 □有,但无水 消防水箱 □有 □无 □有,但无水 消防水泵 □有 □无 □有,但无法运作 消防卷盘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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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感烟 探测器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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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喷淋 |
□有 □无 □不需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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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 |
灭火器 □有 个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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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燃气管理 |
电线是否裸露 □否 □是 煤气罐 个 是否设置独立气瓶间 □否 □是 □不需要 是否违规停放电动车、摩托车 □否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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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住人 |
是否存在违规住人 □否 □是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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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附加检查项 |
租住 人 是否确定消防安全楼长 □否 □是 姓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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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情况 |
对上述问题,责令你单位(场所)于 年 月 日前改正。 (社区(村)挂点单位印章)(闸坡镇政府印章)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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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一式三份,被检查单位、村委(社区)、镇政府各一份。
附件二:
(此处印制村委或社区名称)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复查记录
场所类型:□“三小”场所 □出租屋 编号:XX消复字〔201X〕第XXXX号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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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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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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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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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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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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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内容和 情况 |
现对照《“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XX消〔201X〕第XXXX号)发现问题,对你单位(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检查,你单位: 1.xxx已整改完毕/未按要求整改; 2.xxx已整改完毕/未按要求整改; ……
符合整改要求,复查合格。 (未按要求整改,抄送工商/自来水厂、供电局。)
(社区(村)挂点单位印章) (闸坡镇政府印章)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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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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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此记录一式三份,被检查单位、村委(社区)、镇政府各一份。
附件三:
海陵试验区“三小”场所消防检查流程图
附件四:
海陵试验区出租屋消防检查流程图
附件五: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黑名单
报送单位:(此处印制村委或社区、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编号:XX〔201X〕第XXXX期
序号 |
单位名称 |
存在隐患 |
检查时间 |
复查时间 |
整改情况 |
1 |
XX出租屋 |
1、违规住人;2、灭火器过期;3、电线老化;4、……
|
20XX年XX月XX日 |
20XX年XX月XX日 |
逾期未改/整改不到位 |
2 |
XX小卖部 |
1、违规住人;2、灭火器过期;3、电线老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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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
20XX年XX月XX日 |
逾期未改/整改不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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