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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民办公助专职消防队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编辑日期:2016/10/19 00:00:00     来源:海陵岛政务网    阅读次数:-      [ 关 闭 ]

      为打造我区消防灭火救援快速响应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防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全面筑牢我区消防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我办草拟了《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民办公助专职消防队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公告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至10月28日。在公告时间内,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签署真实姓名送交海陵区公安消防大队。联系人:陈恒飞;联系电话:0662-3855728,传真:0662-3855728。

附件:《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民办公助专职消防队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

民办公助专职消防队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打造区消防灭火救援快速响应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防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全面筑牢我区消防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建设等法律规定,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专职消防队(不含政府专职队),本办法所称的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设立,并按有关程序经政府批准的消防队。

                       第一章  设立

第三条   民办公助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是社会单位充分履行消防法规定的义务,落实企业等单位自身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应有措施,是快速破解消防站点不足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民办公助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以消防法为主要依据,突出政府统一领导、单位全面负责、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指导的建设方针。各企业专职消防队建成后,由各企业提出申请,经区消防安全委员会验收合格后,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颁发《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民办公助专职消防队》牌匾,并举行挂牌仪式。

第五条   民办公助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同时设立固定电话,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第六条   民办公助专职消防队应按照不低于国家专职消防队二级消防站(《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的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车辆、常用的消防器材和规定的通讯器材,并实行专人定期维护,保持器材装备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执勤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七条   民办公助专职消防队队员以各大单位现有安保人员为基础,在做好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定期开展集中训练,公安消防部门业务训练机构派人定期负责对其指导,切实提高训练成绩,指导协助其队员取得人社部消防队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增强其灭火救援的处置能力。

第八条   民办公助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创办单位应当选定一名管理能力强、业务素质硬和工作责任心强的骨干作为兼职消防队队长和1-2名副队长,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和出警时的应急指挥工作。

第九条   专职队队长、副队长应报区公安消防大队备案,专职队长应当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培训,队员应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消防机构培训。

第十条   专职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明显的标志,穿戴专职队员制式服装。

第十一条   专职队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车免缴车辆通行费,执勤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照特种车辆(艇)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十二条   民办公助专职消防队在完成日常工作之外,实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工作日,除休假人员外,应全部在岗在位,并参加集体组织的消防体能技能训练;休息日,每一班人员,尤其是夜班人员,不低于在岗人数的1/2,确保任何时候都能够有足够力量参与到灭火救援中。

第十三条   民办公助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日常体能训练制度、理论学习制度和实操训练制度,落实和完善以规范化管理为重点的工作台账,重点落实请销假制度、值班交接制度,确保执勤救火秩序的规范化。

第十四条   民办公助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队员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队规章制度,听从命令、服从管理。

  第三章  保障

十五  区管委根据各企业队建设情况,在建队时给予一定的经费保障,每年根据民办公助专职消防队参与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情况,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各专职消防队的日常指导,每年参照消防部队体能技能训练实施大纲,分两次开展专项考核工作,在考核工作中,达标率较高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由企业实施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各企业要参照政府专职队员标准将本单位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定本企业所属专职队消防员高危补贴发放标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参照政府专职队消防员标准,在积分入户、保障性住房、单位招考等方面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专职队队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为其今后择岗就业创造有利条件。民办公助专职消防队队员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进行申报。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各级慈善会、基金会、自愿捐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民办公助专职队进行捐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民办单位,主要以区内规模较大的地产企业为主,其他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按本实施办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报区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管委保留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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