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经营,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需要强调的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