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以及编制相关报批材料,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批准权限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粤公网安备 44174202000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