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2006〕27号)“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作为社会组织的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入会程序自愿申请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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