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

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和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公文类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区管委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

    (二)公开的方式。

    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政府户网站公开,另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政府户网站(www.hailing.gov.cn)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自2007年8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办公室,详细地址:海陵区政务服务大院2号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662-3890040,传真号码:0662-3892811,邮政编码:529536,电子邮箱:yjhlgwb@163.com

    (二)受理方式。

    向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填写《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政府门户网站(www.hailing.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暂不受理通过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受理机构办理申请人的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五)收费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制订的收费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1、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在申请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申请人到市物价和财政部门指定的收费单位办理具体缴费手续后,凭缴费部门的票据到受理机构获取政府信息。

2、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信息索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可多选)

获取信息方式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仅限公民申请)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可多选)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