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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0685291625/2024-00236 分类:
发布机构: 海陵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9-23
名称: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陵分局染发类化妆品典型案例——阳江市海陵试验区XX美发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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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陵分局染发类化妆品典型案例——阳江市海陵试验区XX美发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发布日期:2024-10-14  浏览次数:-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陵分局染发类化妆品典型案例——阳江市海陵试验区XX美发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一、案情概述

2024年7月9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海陵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市闸坡镇XX美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嘉瀛染发膏(34)、凯捷染发膏(绿色)、卓菲烫发乳等多种化妆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能提供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未如实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记录相关进货情况,仅能提供化妆品进货票据。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典型意义

当事人管理意识淡薄,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该类型案件的办理,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对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因此,经营者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尽到自己的义务,保护自己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共同营造化妆品经营的良好环境。